责编:陈凯欣
2025-05-20
关于黄豆酱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在终产品中的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在标签中标示该复合配料即可,无需详细标注其原始配料。
具体到黄豆酱的情况:
1. 若使用的是执行国家标准(GB/T 24399)的黄豆酱,并且在终产品中的添加量小于25%,则可以在标签中直接标识为"黄豆酱"。
2. 若使用的是企业标准的黄豆酱,需要看其在终产品中的具体添加比例。如果添加量小于25%,同样可以仅标注为"黄豆酱";若超过该比例,则应按照GB 7718-2025的要求详细标示配料。
特别说明:本文仅为食品标签标识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法律解释效力,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