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陈凯欣
2025-05-17
案件概述
2024年2月5日,一家公司从海口市购入5袋大包装粉丝。这些粉丝的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冠珠粉丝",制造商为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并标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该公司随后将这批大包装粉丝拆开,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并私自制作标签标注为"龙口粉丝"进行销售。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并非"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主体。其在散装粉丝的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根据案件记录,涉案的"龙口粉丝"标签散装销售的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每袋7千克),总量为35千克。已售出23.9千克,剩余未售出11.1千克。该批次产品的违法经营额总计为381.44元。
最终裁决
该企业通过私自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散装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及其变体形式(包括音译、意译、字译等),或附加'型'、'式'、'仿'等标识的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侵权行为。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条款指出,对于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若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则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则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综合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此案例的处理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实际应用。一方面,通过依法打击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本案也展示了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
该案件的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对食品行业"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